歐盟發佈指令修訂RoHS
歐盟發佈RoHS指令修訂
歐盟於11月21日發佈的官方公報上,發佈了RoHS指令的修訂指令-DIRECTIVE (EU) 2017/2102。
該指令主要修訂了RoHS指令的正文內容,該指令將於2017年12月11日生效。
修正內容如下:
1. 刪除以下條款:
Ø 第2條第2段:
“在不違背第4(3)和4(4)條的情況下,成員國應規定不屬於2002/95/EC指令範圍內且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電子電氣設備不得在2019年7月22日之後繼續在市場上銷售。”
Ø 第5條第5段第2小段的第一句話:
“委員會應在現有豁免到期前6個月內對更新豁免的申請做出決定,除非該特殊情況具有其他期限。”
2. 新增以下條款:
Ø 在第2條第4段後新增:
“(k) 管風琴”
Ø 在第4條第4段後新增:
“(ea) 所有不屬於指令2002/95/EC管控範圍且於2019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其他電子電氣。”
Ø 在第5條第4段後新增:
“(ba) 在收到申請的1個月內,向申請人、成員國和歐洲議會提供其採納該申請的決定的時間表”
3. 修改以下條款
條款 | 原文 | 修訂後 |
第3條第(28)點 | “專用於專業用途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指具有機載電源的,且在工作時其操作需要在固定工作位置之間進行可動的或連續的或半連續的移動,且專門用於專業用途的機械。 | “專用於專業用途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指具有機載電源的或具有由外部電源供電的牽引驅動,且在工作時其操作需要在固定工作位置之間進行可動的或連續的或半連續的移動,且專門用於專業用途的機械。 |
第4條第3段 | 第1段應適用於2014年7月22日後投放市場的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 2016年7月22日後投入市場的外部診斷醫療設備, 2017年7月22日後投放市場的工業監測和控制設備。 | 第1段應適用於2014年7月22日後投放市場的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 2016年7月22日後投入市場的外部診斷醫療設備, 2017年7月22日後投放市場的工業監測和控制設備,以及所有於2019年7月22日後投放市場的且不屬於指令2002/95/EC範圍內的其他電子電氣。 |
第4條第5段 | 若再利用過程發生在審計閉環商業回報系統中,且該再利用的部件已告知消費者,則第1條不適用於從已於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中回收的並用於在201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中的再利用零部件。 | 若再利用過程發生在審計閉環商業回報系統中,且該再利用的零部件已告知消費者,則第1條不適用於: (a) 從已於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中回收的並用於在201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中的再利用零部件; (b) 從已於2014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醫療設備或監控設備中回收的並用於在2024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中的再利用零部件; (c) 從已於2016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外部診斷醫療設備中回收的並用於在2026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中的再利用零部件; (d) 從已於2017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工業監測和控制設備中回收的並用於在2027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中的再利用零部件; (e) 從已於2019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不屬於指令2002/95/EC管控範圍的其他電子電氣中回收的並用於在2029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中的再利用零部件。 |
第5條第2段第2小段 | 對於2011年7月21日列於附件III的豁免,若沒有規定更短的有效期,則其最大有效期(可能會被更新)應為:對於附件中第1~7類和第10類EEE,為從2011年7月21日起5年,對於附件I中第8,9類EEE,為第4(3)條所規定的相關日期起7年。 | 對於2011年7月21日列於附件III的豁免,若沒有規定更短的有效期,則其最大有效期(可能會被更新)應為: (a) 對於附件I中第1~7類和第10類EEE,為從2011年7月21日起5年; (b) 對於附件I中第8,9類EEE,為第4(3)條所規定的相關日期起7年; (c) 對於附件I中第11類EEE,為從2019年7月22日起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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